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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追债公司 :股权继承----民营企业中必须过的一道坎儿
作者:宁波婚外情调查取证 发布时间:2023-07-26点击:298
股权继承----民营企业中必须过的一道坎儿
--> 股权继承----民营企业中必须过的一道坎儿 一个并非偶然的特例: 最近我的一个客户张老板在烦恼,因为他多年前和另一位股东魏某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装饰公司,生意一直不错,但是最近魏某被查出身患绝症,将不久于人世,在对魏某的关怀慰问中,“股权怎么办?”的问题一直难以启齿。 “其实我占55%,是绝对大股东,不怕他股份不转让给我。”张老板认为股权回购不成问题,但问题是怎么开口。 我了解该公司背景,当时公司设立时大部分资金都是张某出资,魏某只是象征性出资,关键魏某在装饰工程方面技术出众、经验丰富、人脉关系广泛,张某自愿将持股比例登记为55:45,多年来双方一直按此比例享有相应的权利义务。但如魏某去世,张某断然不能同意股权外流,包括魏某的妻子、儿女。 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魏某如将股权转让张老板享有优先购买权,即使魏某转给妻儿,也要先得到张某的首肯,但是: “股权是可以继承的,即使他生前没有转让给妻儿,死后其妻儿对此也享有继承权,并不需要获得你的同意。” 在确知公司章程对继承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我作出如上解释。此言显然出乎张老板意料,他虽然是大股东,但是不可避免发生的继承则将使其丧失对公司未来局面的全面控制力。 股权继承,民营老板躲不过去的坎儿 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造就了一大批成功的民营企业家,现在第一批创业者陆续步入老年,家族产业都面临着交接棒的问题,如何实现顺利交接,如何使企业避免“华人企业富不过三代”的魔咒已经摆在所有的民营企业家面前。2003年4月,《中国企业家》杂志曾对部分“中国民营500强企业”负责人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第一个问题:“您是否已对自己在公司中的股权继承问题预作安排?”,所有参加调查的企业负责人异口同声地回答“没有”;第二个问题:“您认为公司股权继承问题是否重要?”所有的企业负责人又不约而同地承认“股权继承问题很重要”。这说明“股权继承问题”在企业家心目中的重要性不低,但是很少有人意识到在股权继承问题上未雨绸缪。 最近在给本市小企业协会的一次股权问题讲座上,我又提出这两个问题,答案竟然如六年前如出一辙。究其原因,“不愿、不懂、不会”是全部理由。 “不愿”预先安排股权继承,来自中国的传统理念,犹如中国人很忌讳立遗嘱一样,在自己壮年的时候大多不愿意谈论自己的“身后事”,以魄力和胆识著称的民营企业家们在谈到自己的“股权继承”问题时也是讳莫如深。据调查,超过90%的被调查者表示,在公司成立之初,发起人之间从未讨论过股权继承问题,甚至想都没想过。 “不懂”股权可以继承,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制度和建国后几十年的公有制,使我们的民众即使做了股东,也缺乏股东意识,很多人只有粗浅的“年终分红”的理解,对股东权利的行使和处分知之甚少,不了解股权继承,更不知道股权如何继承。在上海,据不完全统计,90%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都是使用的工商局提供的极其简陋的格式版本,对股权继承只字未提,而我国法律也只是一笔带过。 “不会”操作股权继承,基于我国法律和公司章程的粗疏,实践中即使有些人想到股东死亡问题,也不知道身故后如何处置其股权,这成为制约股权交接的最后关卡。 由于这“三不”原因,导致民营老板一旦身故必然出现企业管理混乱,要么矛盾久拖不决,内部纷争不断,最终拖垮企业;要么“老子英雄儿好汉”当然地子承父业,儿子偏偏是个游手好闲的花花公子,不几年就败落了父辈苦心经营的家业……. 没有人愿意自己辛苦打拼的产业在死后付之流水,哪个企业家都希望自己能成就百年大业,这就不得不直面“股权继承”问题。那么 如何顺利迈过股权继承这道坎? (一) 股权继承的法律依据 在回答这个问题前,先要明确几个问题: 1、 什么是股权? 目前股权的通说为,股权是股东基于其出资行为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各项权利的总称。究其实质,股权是一种与物权、债权并列的新型财产权,是一种独立的权利类型。它具有财产性、可分割性及可转让性等特性。 2、 股权继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股权是一种结合了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混合权益,在2006年《公司法》实施前并无“股权”这一概念,只有“出资份额”这一提法,出资份额作为财产权益自然可以继承,但是基于出资份额而形成的其他权利是否同样可以继承呢?如对公司行使管理权。这一争论于2006年新《公司法》的实施而终结,《公司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继承股东资格就包括了继承财产权益以及相应的带有人身属性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参与经营管理权等非财产权益。 依照我国《继承法》,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均可以成为遗产被继承。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也就是说股东生前可以立遗嘱确定一个或数个被继承人作为股东资格的继承人;如果没有立遗嘱,则发生法定继承,所有的被继承人都有权继承该股东的权益和资格。 (二)股权继承的实现 作为有责任的股东,从企业长远利益出发,及早安排股权去向,避免日后纷争显得尤为必要。股权的去向有二:一是在自己年老或病重时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经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给其他人;二是通过遗嘱选择自己的股权继承人。第一种情况在股东出现意外身故时就无法实现;第二种情况,是否股东自立的遗嘱即可决定股权的承继还是必须经过公证? 我认为不论是公证还是自书、代书遗嘱,只要是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均可,股权继承公证并非绝对必需。因为任一自然人股东都有可能发生股权继承,而且从法理上说,继承权是绝对权,是不需要经过其他人(如其他股东)同意即可发生,除非因法定事由被剥夺,被继承人享有当然的继承权;而公证只是对其形式上进行审查,如确定被继承人身份,避免遗漏其他继承人等。但现实由于相关法律的疏粗,特别是没有遗嘱或遗嘱没有涉及股权的继承时,当事人往往对股权继承操作无从下手,寻求公证机关的形式审查效力就非常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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